公司注销后由股东主张对外债权吗
发布日期:2019-11-25 22:37:25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法律责任吗?
作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公司对所有资产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对其投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公司的职责与股东的职责完全分开。即使公司的全部财产未能完全偿还公司的所有债务,公司的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合法取消该程序后,该公司便失去了其法人资格,并且公司和股东均不对公司以前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从事各种规避法律和违法行为,则很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务。”这是为了使债权人发现公司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它可以为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提供强大的法律依据。但是,《公司法》第20条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本条的适用仅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 “。根据现行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注销公司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概述如下:1.股东出资的瑕疵《公司法》要求股东保持资本并维持真实和完整的资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股东贡献不真实的行为,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资金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对于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第二十二条>“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号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财产损失时,债务,债权人主张在公司成立时未支付的股东和其他股东,或者如果发起人承担债权对未清偿资金范围内的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撤资除公司资本真实,完整外,还应遵守《公司法》。声明,如果股东出资,然后提取和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则缺乏履行公司绩效的能力显然违反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本提取或提取后,股东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下限的,该公司不符合设立该实体的资格,股东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公司的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公司应通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取消,也可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第二司法解释”和“公司注册管理规定”第六章“注销”。 ”。结合这些法律规定,非法清算程序的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倡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未清算或虚假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没有离开
公司注销后的债权怎么处理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清算完成后如何处理剩余的信用额。
公司注销解散后以前所欠的债权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首先,有必要区分欠款是债务还是债务。如果欠债,债务清算组可以向债务人付款;如果是债务,则应根据注销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其次,根据法律清算程序的标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分为合法注销和非法注销。取消后收回债务的后果大不相同。
首先,合法注销公司是指公司清算人按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完成清算程序后取消了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的行为。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解散,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算债权和债务,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在法律期限内在报纸上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在还清相关债务之前,无法分配公司财产。给股东;清算后,清算组应当作出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尽职尽责,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故意或严重过失。如果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5条对公司进行法律清算和注销,则该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将被取消,并且该公司及其股东以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其次,公司的非法注销主要是公司的清算债务人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被动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并未从法律意义上被注销;
2,清算债务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则严格执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者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进行股东分配未清算公司债务;
3。清算债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让实务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企业资产,销毁隐藏的企业财务账簿,并指示企业资产状态未知;
4。清算人未依法清算的,将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清算报告,对工商部门进行诈骗,以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清算组成员因《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应承担责任。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版)中某些问题的规定》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了更详细的调整和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清算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的贬值,损失,毁灭或损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清算债务人可能由于未履行义务而无法进行清算,从而导致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如果债权人声称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19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