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之后债权

发布日期:2019-11-27 13:10:38 浏览量:1次

公司注销后债权怎么处理?

未经清算取消公司是非法的。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通知债权人声明其债权。通常到这个时候,公司的债务已经得到处理。如果公司未经授权而被注销,债权人有权起诉每个股东或清算组,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183条由于第181(1),(2),(4)条的规定,以及在根据第(5)项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应在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天内成立,并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迅速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1)公司资产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单独清算;

(2)公告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相关公司尚未结算的业务;

(4)清算过程中所欠税款和产生的税款;

(五)清算债权债务;

(6)偿还债务后处理公司的剩余资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 清算组_注销 公司

公司注销了债权债务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在注销前进行清算,并在清算期间处理债务。但是,在许多情况下,为了逃避债务,股东没有清算或非法清算,甚至没有“主动撤销其许可证”以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法律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来惩处此类行为者。

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来逃避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逃避债务,股东经常恶意地注销公司,或者在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有关股东追讨债权。

清算人应对违法行为负责。根据《公司法》

第205、206和207条的规定,在清算过程中犯有非法行为的清算组和清算人将受到罚款和其他罚款;他们的非法收益将被没收。

《合伙企业法》,《独资法》和《破产法》中关于清算和责任的规定非常具体。合伙企业的清算是清算人犯下违法行为,并承担还款和债务责任;独资公司解散后,原始投资者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企业破产时,行为人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撤销营业执照后的营业执照撤销之前的公司资格

撤销营业执照后,完成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尚有争议。这也是一些公司借贷和取消收债的起点。一种观点是,吊销执照后,公司的主要资格消失了,公司只能进行清算以外的行为。另一种观点是,吊销许可证后,该公司仍然可以成为诉讼标的。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原因是撤销是被动的,公司还没有时间清算。因此,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并且应该赋予其某些主题资格,以利于后续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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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欠款怎么办

首先,我们必须区分欠款是债权还是债务。如果欠款是债权清算组,则可以向债务人付款;如果债务是债务,则应根据不同的注销情况对债务进行区别对待。

2.根据公司是否通过合法清算程序的标准,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应分为合法注销和非法注销。取消债务后注销的后果完全不同。

首先,合法注销公司是指公司的清算债务人应根据《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完成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完成清算程序。的行为。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公司解散时,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算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法律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宣布。 ;

3.在向股东偿还相关债务之前,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注册;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并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根据《公司法》第188条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5条对公司进行了法律清算和注册,则该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已被取消,并且该公司和股东没有先前的债务是有责任的。

第二,公司对公司的非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而没有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没有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人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对清算义务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公司资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在法律上并未被取消;

2.清算债务人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严格执行债权人申报程序的情况,或者未提前清偿公司债款的情况下配发股东等;

3.清算债务人在清算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实务资产或以低价出售公司财产,销毁隐藏的公司财务账簿,并指示公司资产状态未知;

4.清算债务人未依法向工商部门开具虚假清算报告,未依法进行清算,欺骗工商部门注销企业登记。

上述清算债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二)》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作了更详细的调整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财产的贬值,损失,毁灭或损失。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支持;清算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声称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